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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征求意见:把大写的“人权”二字写得更大
发布日期:2017-06-20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中明确了,刑事审判工作改革的方向与前路:“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孟书记所说的更高水平上的司法文明已经从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起飞
  看守所往往给人的印象是高墙电网戒备森严当一个人被羁押在看守所 Ta的人权将如何保障呢?
  第一时间通读全文后长安君最大的感受是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从程序、救济、监督三方面编织了更强的人权保障 就像木桶定律一只水桶能装多少水不靠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
  看守所管理不是也不应该是司法文明最薄弱的环节 小伙伴们可能好奇这释放了什么信号?别急听长安君说三句话你就懂了:
  No1. 既是对人权的尊重,更是对权力的约束
  看守所作为强制措施的执行场所,体现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环节。所谓正当程序,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私权利的保护。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立法目的写入第一条。原来的“人犯”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替代。
  无论是观念的进步还是措辞的变化,既是对人权的尊重,更是对权力的约束。
  征求意见稿特别从羁押、警戒看守、管理三个方面对执行强制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收押、换押、讯问、提解、会见通信、生活管理、奖惩措施等方方面面。
  公开而严密的程序,既能让公权力机关无法恣意妄为,也能让一个人在暂时失去自由后的所作所为仍然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N02. 无救济则无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个体而言程序的力量需要权利救济来保障,再严密的程序如果没有权利救济渠道,也只是空中楼阁。特别是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由受限的情况下,一个多元的救济渠道就是保障其人权的基础。
  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救济贯穿于“羁押”和“管理”这两个核心环节。
  在“羁押”一章,专辟“申请、上诉、投诉、控告和举报”一节,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辩护时,可以直接向看守所申请,当其对法律判决不服时可以通过看守所上诉,当其被羁押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还可以直接投诉、控告。
  在“管理”一章,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确立了未成年人强制性分押分管和患传染病者分押分管的原则,还专门就母婴保护做出了规定。
  这些其实都是从权利保障的角度,让被羁押者的权利实质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建了全力保障渠道。
  No3. 既是自信开放的姿态,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保护
  陷入被羁押状态的个体更容易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制度性权利救济仍然无法保障其人权,法律还引入了监督的力量。多方监督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为有效的人权保障。
  第八条专门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的法律监督地位,还把第六章作为“监督”专章进行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在看守所设置驻所检察室,能够对羁押、警戒看守、管理实行全方位的监督。
  此外,还创新规定了三种社会监督方式,通过主动公开有关办事程序和监督方式,聘请执法监督员、建立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等形式自觉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专门的法律监督,社会各界的监督是第三方的常态化监督,多元监督途径让看守所工作在阳光下运行,这既是自信开放的姿态,更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大保护。
  有人说“看守所法”的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太迟了,早就该制定这部法律了。的确,现在的“看守所条例”所依据的还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早就滞后于国家法治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各地看守所早已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人权保障了。
  以北京地区为例,别说去提讯就是送法律文书,只有一名办案人员,看守所无论如何也不会让你见嫌疑人。各区看守所也早就开始执行未成年人分押分管制度。
  制定法律可能会有滞后,但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早就已经在路上。
  但我们穷尽规则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并不意味着对犯罪的姑息纵容。
  这不是让嫌疑人在看守所里“享清福”,而是基于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在公民未经法院生效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又不得不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既不仅以其有犯罪嫌疑就权利抹杀殆尽,又不因保障人权而让犯罪行为逍遥法外,这是在公共秩序和个体权利间实现的平衡。
  犯罪可能是野蛮的,惩治必须是文明的,法治的力量不单单在于它的强制,文明之上的公正才是最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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