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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7-06-25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一、对“见义勇为”概念的描述

  1、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界定

  “见义勇为”行为在当代社会语境下,是指在危急时刻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助,施救者自己可能承担人身或财产受损的个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一般助人行为的深化。尤其是在风险性上,见义勇为者比一般助人者面临更大的人身风险和财产风险。

  见义勇为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第一,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第二,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第三,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第四,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是见义勇为行为,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2、目前相关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

  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除了精神鼓励外,更需要做好保障工作。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立法形式对见义勇为、高尚义举予以肯定评价,倡导、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且改变了原来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得不到落实,各地对慰问的奖励不尽一致、不平衡,见义勇为人员医疗、生活保障不到位等状况。因直接由政府作为主体介入,无论救人,还是因救人造成损失、自身受伤致残,见义勇为者就业等,均有具体详细的保障措施;同时在全国首创对见义勇为行为额外发放一次性100万元的高额抚恤奖金。

  河南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乘车卡2014年11月29日正式启用。北京市近千名见义勇为人员凭这张卡可以免费坐公交和地铁。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免费为符合条件的980名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了乘车卡。并承诺定期为新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乘车卡,使见义勇为人员在最短时间内享受本市免费乘车政策。

  现有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的大多是事后保障,本文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不仅包括事后保障,而且包括事前保障。事前保障是指对公众进行施救的教育培训,让公众知晓如何科学施救,以便在救助他人的同时保护好自己。我们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而不提倡牺牲行为,每个生命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鼓励助人行为,更要求在救助别人的同时尽量自己不要受到损失。这样整个社会的利益才不会受损。因此整个政府和社会应当开展防灾防损安全教育,在学校和社会上开展实际演练教育,尽量减少人为灾害事故发生,同时加强科学施救方法的培训,鼓励非营利组织开展救人方法培训。

  虽然我们不希望救人者损伤,但实际上总有一定的伤害发生,我们一方面须保证见义勇为者受伤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另一方面要给予表彰,让他们的净收益为正。通过社会的补偿机制,降低好人做好事的成本,增加好人收益,使得做好事的人能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通过法律和道德处罚机制,增加讹诈者的成本,降低讹诈者的收益。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愿意承担风险去救人,做到好人盛行,坏人不彰。

  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理论分析

  1、见义勇为行为的风险性分析

  见义勇为人员的风险形成有四种原因:一是被助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补偿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失;二是致害人没有能力补偿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失;三是在没有致害人,事故是由自然力量造成时,自然力量造成的助人者的损失;四是被助人讹诈见义勇为者。第四种情况,极大地增加了见义勇为者的风险,使得见义勇为者除了承担来自致害人或自然力量受损的风险外,另行付出数倍的赔偿金和精神烦扰的风险。前三种风险可以由社会力量帮助转移或分散。第四种风险是见义勇为者最害怕的风险,也是人们害怕助人的主要原因。需要依靠国家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来打击坏人,保护好人,维护良性社会秩序。

  2、成本收益理论

  新疆喀什师范学院张崇刚教授认为,见义勇为有成本和收益一说,见义勇为的主体也都会对自己的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思考比较。如果行为人为了见义勇为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收益逐渐变少,权益得不到保障,那么社会上愿意见义勇为的人就越来越少,后果不堪设想。罗玲妹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本质是交易,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不加思索,毫不计较行为成本和收益的完全利他者几乎是不真实的。公民进行见义勇为行为前会对收益进行预测和主观判断。当他/她认为成本大于收益时,那么他/她会倾向于“不救助”;只有当他/她认为成本小于或等于收益时,他/她才会倾向于实施救助方案。

  3、责任分散理论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责任分散效应也称为旁观者效应,是指对某一件事来说,如果是单个个体被要求单独完成任务,责任感就会很强,会作出积极的反应。但如果是要求一个群体共同完成任务,群体中的每个个体的责任感就会很弱,面对困难或遇到责任往往会退缩。因为前者独立承担责任,后者期望别人多承担点儿责任。“责任分散”的实质就是人多不负责,责任不落实。心理学家通过大量实验和调查发现,这种现象不能仅仅说是众人的冷酷无情,或道德日益沦丧的表现。因为在不同场合,人们的援助行为确实是不同的。当某人遇到紧急情况时,如果只有他一个人能提供帮助,那么他很可能会伸出援手,如果不这样做,他就会陷入愧疚、自责等心理压力之中,但是如果有很多人在场,那么他就不会感受到强烈的责任意思,就很可能会旁观,如果大家都这样做,就可能会陷入“集体冷漠”的局面。

  三、当前见义勇为行为中的问题与原因

  1、见死不救现象大量存在

  近年来,“见死不救”的事件屡屡被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09年10月24日,湖北长江大学的三名大学生奋勇抢救落水少年,却因为附近渔船主“活人不救,只捞尸体”见死不救而牺牲;2010年12月,在济南的一辆长途汽车上,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同年12月,福州8 旬老人摔倒在人行道上无人敢扶,在路人围观中死去;2011 年10月11日,66岁的老人在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门口摔倒,医院受到路人求救却不予施救,老人最终不治身亡,[1]特别是2011年10月13日,广东佛山两岁的小悦悦事件的发生,让“见死不救”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甚至提出“见死不救”应该入刑,用法律的力量来挽救道德的冷漠。

  2、人们做好事有严重的顾虑心理

  多做好事是社会鼓励和推崇的,人们很多时候也愿意这么做,但是随着“碰瓷”、职业乞丐等现象的发生,人们对是否应该做好事有了重新的思考,更多的应该是一种心理上的顾虑和怀疑。

  中国新闻网报道,一男子为了碰瓷逼真竟然自残,把自己的手臂打骨折了再去碰瓷,结果成功骗取12000元赔偿金,事后三人又想作案,却被群众举报,2人被抓,1人在逃。[2]环球网报道一男子亡命式碰瓷:直接头塞车轮下。[3]此外,支付宝针对“扶人被讹”事件,推出了一项“扶老人险”,用户支付3元,一年期间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法律诉讼费用,并提供全年的法律咨询服务。在白岩松的一期“新闻1+1”中,就对社会上的职业乞丐进行了揭秘,白天乞讨,晚上喝酒吃大闸蟹,[4]这些现象的发生让人们产生一种想法,他是否真的需要帮助,他们是否是在利用我的同情和怜悯,想提供帮助但是又有很多的顾虑,就像扶起跌倒的老人这么一件简单的事,都变得不简单,有些人会说,不是我不想扶,是我扶不起,更不要提见义勇为很多情况下是危险性的,更会让当事者产生犹豫和顾虑。

  3、缺乏保护好人的机制

  机制的健全可以鼓励更多的群众乐于助人,敢于助人,也能更好的保护好人的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虽然社会一直提倡和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但是我们还是会看到因为围观者的冷漠,使得受害人受到很大伤害,甚至死亡。一旦这样的惨剧发生,网民就会争相谴责,呼吁社会道德、公平正义。“网民都是热血的,路人都是冷漠的。到底是网民从来不上街,还是路人从来不上网?

  近年来,“见死不救”的悲剧时有发生,单靠舆论的导向,道德的力量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机制的保证,法律法规制度的健全显得尤为重要。在美国,一些州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明尼苏达州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我们也应该建立健全好人保护机制。

  4、科学的助人培训较少

  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本是好事,但是也有因为不懂救人知识、不会救人造成意外伤害,甚至牺牲,好心却没有办成好事。但现在科学助人的培训还比较少,没有广泛全面的普及开来。就像下水救人,很多人以为自己水性好,或是根本不会游泳还盲目下水救人,因为没有专业的救知识,这样的见义勇为很可能救不了别人,还会牺牲自己。避免“一小孩落水,一家亲戚都去救7人溺亡的悲剧”发生。[5]因此,进行科学的助人培训就显得非常重要,遗憾的是现在科学助人的培训机构和活动非常少,并不能满足需求。

  5、亲社会行为的培育较少

  亲社会行为是一种宽泛的行为范畴,是指个体自愿做出的,可以给别人带来好处,并促进相互之间和谐人际关系的行为。[6]真正的亲社会行为特指行为者并不期望得到酬赏、不为避免惩罚,而是从他人利益出发、以帮助他人为最终目的的行为。[7]亲社会行为在人们交往中所表现的谦让、帮助、合作、分享,甚至为了他人利益而做出自我牺牲的高尚品质是当代社会所赞扬和鼓励的,然而针对亲社会的培育还那么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四、建立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保护好人、惩治恶人的法律法规

  问题的解决更多需要制度的保证,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法律和制度用于保证见义勇为者的权益,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颁布《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2013年8月1日,深圳开始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还有北京市2015年7月24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上海市2015年11月将《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2、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金和保险制度

  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基金制度,从法律上明确社会各界、各行业都有责任和义务扶持见义勇为,从而使基金来源有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同时,由政府制定表彰、奖励规定,根据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物质和精神价值,给予适当的鼓励,特别是要重奖精神高尚、贡献巨大的见义勇为者,并以他们为榜样,树立典型,加大宣传,这是目前鼓励人们积极见义勇为的重要手段之一。[8]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保险制度,主要针对见义勇为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造成的治疗费、误工费,甚至因此导致的负伤、残疾等问题,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予以保证,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保证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得以兑现。

  3、加强舆论宣传

  要大力宣扬奖励、保护、救助见义勇为人员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责任,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宣传政府对于救助见义勇为人员的各种具体的社会保障措施,宣传热爱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鼓励他们奉献爱心为见义勇为基金募集资金。[9]对于好人好事,见义勇为事件个案,要大力宣扬,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除此之外,要对见义勇为的感人事迹,及对其家庭的奖励、救助和个人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宣传。

  4、加强助人方法的培训,科学助人。

  政府应该重视助人方法发的培训,全面的布置工作和任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应当参加急救技能培训;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急救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学校全面普及常规救人的培训;社会及媒体广泛宣传科学助人,形成良好学习氛围。

  5、培养人们的亲社会行为

  要加大好人好事的宣传引导作用,通过社会风气的引领和带动,让人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人们亲社会行为培养空间,以适应网络化信息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做到与时俱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把亲社会行为思想渗透到网络中去,积极引导人们的利他价值取向,培植利他信念,塑造利他人格。推动社工活动的发展,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付出、利他的重要,认识到亲社会的重要。

  6、建立见义勇为者的全社会的全方位的保护救助机制

  见义勇为者一旦遭受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将陷入救人的身体痛苦、精神烦扰、法律纠纷中,这时只有依靠社会的力量来帮助好人。见义勇为者在身体受到伤害时,社会应予以补偿、救治、给予康复假,休假期间工资不减。对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财产受损时,给予补偿。见义勇为者在救人中去世时,给予表彰,对遗属给予安置。在子女上学就业时,提供便利。在配偶安置、父母赡养上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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