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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见义勇为是中华文明的内在要求
发布日期:2017-06-25  信息来源:bte365体育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在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基本价值观之一,自古以来始终鼓舞着善良的国人,奋不顾身地践行“急公好义”的人生信条。然而,近年来随着利益意识的清晰和法治观念的确立,更多地具有道德涵义和非强制性特点的见义勇为精神既相应行为,开始出现松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令人遗憾的实例,所谓“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不但让市民个人心有不甘,还让理论工作者频感困惑,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试探性地推出以鼓励“见义智为”为导向的“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一时间,见义勇为到底何去何从,在依法治国蔚然成风的当下,见义勇为是否还有空间,如有空间,又该如何认识和践行之,引起国人的广泛关注,各种观点之间的争论相持不下。

  其实,见义勇为到底该不该坚持,不能简单放在“法治还是德治”这样的框架下讨论。这不但因为无论在法治还是德治框架下,见义勇为都有其价值,而且因为如果脱离生活现实,纯粹基于理论假设来讨论属于“实践理性”范畴的见义勇为,根本不可能得出合理的结论。中国人的生活,包括物质性存在和精神性存在中,何以需要见义勇为?冷落乃至废弃见义勇为可能给中国人生活带来什么后果?作为“龙的传人”的国人能否接受这样的后果?把这些深层次问题思考清楚了,才能作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否仍有必要的结论。

  要说清楚见义勇为的必要性,先要认识“义”在中国文化和中国人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儒家文化被认为在漫长历史时期支配了中国人的生活,尤其是精神生活,儒家文化时常被简单化为“孔孟之道”,而孔孟之道又被简化为“仁义之道”。如此简而又简的概括方式,看似不合理,却也有其独到之处。

  中国文化讲求“仁”,孔子是“仁”的学说之集大成者,这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孔子不是一个善于给概念下定义的人,在学生收录孔子言论的《论语》中,老夫子关于“仁”的说法具有很强的“情境性”:“仁”到底作何解,完全看问话者自己情操、品行、心态、行为中缺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仁之道”,无法精确界定作为孔子核心概念的仁的边界。“仁者爱人”、“己欲立则立人,己欲达则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克己复礼为仁”,如此等等,让人很难琢磨出“仁”到底是什么。

  不过,孔子还是给出了把握“仁”的基本方法,那就是设身处地地理解别人,以自己怎么想的,去理解别人会怎么想,然后照此行事,所谓“推己及人”。因为人与人总有相通之处,所以如此体悟“仁”的道理,不能说完全不靠谱。问题在于,人性有善恶不同的成分,按照“将心比心”的仁道,将善施与别人自然可行,但对于恶也持宽容的态度,那就离谱了。更不用说,“爱人”也有爱得是否得当的问题,自古以来就有“妇人之仁”和“溺爱”之说。这说明,基于人性的“仁爱”要是没有一个边界,难免落入“滥爱”的尴尬。

  孔子没解决的问题,孟子给解决了,而其采用的方法与其说是对仁作出精确界定,毋宁说给仁提供了一个平行的标准,那就是“义”,仁义并列由此而来。“义”乃独立于个人的、得到社会公认的道义追求和相应的行为准则。其实,孔子不是不知道“义”这个概念,“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就提出了衡量富贵是否符合道义的问题。但相比孟子,孔子对“义”的阐释不那么系统,更缺少孟子践行“义”的心力和气势,说不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这样大气凛然之语。“善养浩然之气”,宣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的孟子,确实是一个充满沛然正气之人,其气即为“义气”,而非“意气”,即不是心浮气躁之下的一时之气,而是基于道义、无所畏惧、不可羁绊的浩然之气。

  孟子不但倡导“义”,而且明确“义”属于“超越性价值”的范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取义着也”。生死面前,“舍生而取义”,是中国文化里超越个人的最高追求。用明末理学家刘宗周的话来说,就是「尽义而生,尽义而死。眼前只有一义,没有生死」。用中国《史记》故事、元代悲剧《赵氏孤儿》来注解,就是“高义”二字。

  今天,时常见人把社会缺乏诚信等归之于宗教的式微,甚或干脆认为因为中国没有西方式的宗教,缺乏“超越性价值”,才面对利益忘却了道义,从奸商制造假冒伪劣到“坏人变老”之后,讹诈扶持自己的好人,根本原因皆在于此。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生活中确实出现了种种“人心不古”现象。但把问题归结为中国人没有宗教信仰或者不知道什么叫“超越性价值”,则是完全的“皮相之论”。中国人相信并践行的“仁义”,尤其是孟子所倡导的充溢浩然之气的“大义”,连生死都置之度外,遑论利益,还称不上“超越性价值”?所以,问题不是中国文化没有“超越性价值”,而是今日中国确有许多人不知道“义”等价值观所具有的超越性属性,甚至连“义”本身是什么都不知道。即便如此,在大多数生活场合,不顾信义、道义乃至“江湖义气”的人仍然难以为人接受,说明“义”并没有在中国人的生活中完全消失。

  包含着“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追求的“义”,在当下中国不仅是引导国人面对大是大非作出正确抉择的行为规范,更是在利欲熏心的市场环境中,让人保持一份清醒,于物质成功之后获得精神升华的人生追求。当然,这种价值追求和境界提升不是没有成本的,需要在义利两难或生死关头,有所抉择。因此之故,“见义勇为”既是拯救他人生命的壮举,也是升华自己人格乃至生命的“涅槃”。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文化没有将超越性价值及其实现仅局限于以利取舍或生死抉择的场合,庄子的“庖丁解牛”阐释了如何在琐碎的日常生活中实现人生的艺术升华,而禅学公案中超越日常生活,又回归生活的哲思更比比皆是。但相比之下,这些日常生活的超越都着眼个体,是个人通过修养或顿悟便可达到的,而作为道义体现的“舍生取义”,尤其是“见义勇为”则是完全集体性的,其本质特征是在践行共同体所要求“为拯救他人而不顾自身安危”的过程中实现的自我升华。

  由于“见义勇为”内在地要求自我牺牲,所以个人为拯救家庭成员所承担的风险甚至牺牲生命都不在社会表彰范围之内,因为在中国文化中,个人对家庭成员承担着无限责任,为家人牺牲是个人与生俱来的义务,这同抢救国家、集体甚至他人财产都会得到赞扬,而抢救自己的财物只会被人讽刺为“要钱不要命”是一个道理。

  现在,为了维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他们的财物损失或避免生命危险,一些地方变倡导“见义勇为”为突显“见义智为”,其理想结果是既拯救了受困者,也保护了施救者,可谓皆大欢喜。但“义”与“勇”一旦分离,“智为”之下,救人更多地成为某种技术活,因为施救者置身危险之外,是否“智为”而救人,差不多等同于愿不愿意“管闲事”。伸出援手的意义还在,“舍生取义”的内涵肯定被虚化了。至此,表彰仍有必要,但道义感召力则大为削弱。至于受困者是否能坚持到施救者找到“智为”的方法,在保护施救者先于受困者的理念之下,显然也不那么重要了。

  这里讨论的不是要不要维护施救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专注于施救者安危之后,不但可能影响及时展开救援行动,更会让弘扬道义的表彰活动失去意义。在同样的施救结果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施救者的损失,不是没有道理,但更多的是功利性道理,而不是道义性道理。就道义而论,“敢救”比“能救”更重要,只有不惧生死,才有胆魄出手相救。既然如此,在“见义勇为奖励条例”中,突显“见义智为”会不会反而冲淡对“见义勇为”的肯定和鼓励?

  如果再加细究,可以发现,“见义勇为”强调的是“无条件的救援”,而“见义智为”隐含的是“有条件的救援”,前者要求施救者无论自身安危,都必须出手,而后者则允许只有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才出手相救。只要能成功救出受困者,人们都会选择后者,而在预期不明、受困者危在旦夕之时,“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勇士挺身而出,显然能给人带来更大的道义感召力。所以,两者的道德境界孰高孰低,引领作用孰大孰小,应该是清楚的。既然如此,对“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的嘉奖,孰轻孰重,应该也是清楚的。“见义智为”不是不应该赞扬,但“见义勇为”更值得表彰,两者不可同日而语,更是清楚的。

  客观地说,倡导“见义智为”一定程度上是被“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现象屡屡发生所逼出来的,有其无奈之处。但真正要避免这类现象,需要的与其说是大张旗鼓地表彰“智为”,毋宁说是认真落实对“勇为”的奖掖,毕竟,欣赏“智为”的聪明和为“勇为”所感动,不是同一种情感。我们不但强调“见义勇为”的道义价值,而且要求奖掖的强度必须与社会欲加弘扬的道义境界之高度相对等,尤其要对见义勇为者所蒙受的各种损失给以足够的弥补,不但对牺牲者一次性补偿要到位,对失去健康或者劳动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的,更要实行终身保障,不能只有“三分钟的热度”。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不能按照“拯救一个人需要花费多少”来计较,而必须从弘扬道义,保持公众道德感的高度来衡量。“见义勇为”关涉公共生活是否有正气、个人生存是否有意义,堪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不可轻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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